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检修。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