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组织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站点,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