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