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有效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尾水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对尾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的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鼓励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域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