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以及加强江河、湖泊淡水养殖排污口设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排污口应当依法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江河、湖泊淡水养殖排污口应当依法编制论证报告,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取水口、排污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