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并做好使用记录,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从源头防止水产养殖尾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督管理。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