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