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明确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尾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重点区域等,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建立禁养区清理工作联动机制,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航道、海事、水行政、林业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
限养区内应当控制水产养殖总量,限制养殖模式,规范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
养殖区内应当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规模、密度,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规范生态沟渠、沉淀池、净化池等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