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超过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