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当的区域、路段,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