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七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当的区域、路段,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