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生产制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为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应用场景,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环卫作业、智慧停车等领域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