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五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