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接入市管理服务平台。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