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接入市管理服务平台。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