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入网认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认证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