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先进技术的引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