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清单,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数量、去向及最终处置措施等经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签字确认后,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跨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转运清单留存备查。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污染土壤的数量、处理方式,处理过程可追溯,避免二次污染。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