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或者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规划、建设、土地、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