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第七条有效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地方气象事业建设,其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