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

(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

(二)现场大气测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资源开发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气象专用计量器具修理与检定;

(四)其他气象科技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