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七章 气象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一)为各级人民政府指挥工农业生产、防灾抗灾和环境保护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军事、国防科学提供气象服务;(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