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各级人民政府指挥工农业生产、防灾抗灾和环境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二)为军事、国防科学提供气象服务;

(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