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