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七章 气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