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域、领域矛盾纠纷特点,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合法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