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