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化解第三十五条有效民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