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但有争议的事项,适合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