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协同衔接机制落实,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