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协同衔接机制落实,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