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