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重要问题,预防和制止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支持企业的发展。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召集,其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