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商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科技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