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重要问题,预防和制止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支持企业的发展。企业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召集,其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