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予及时查处,对提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