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需求预测、空间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收运网络及应急处置设施配套要求等。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