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