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