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