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