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填写转运交接记录。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