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