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明确台账记录的责任人,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