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开发区(园区)间、企业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础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以及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