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布局,加强跨县(市、区)域合作及设施共享共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工业发展需要,依托现有设施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支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