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公布下列通航条件信息,并及时更新:(一)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与相关技术标准、开放时间、调度规则;(二)跨河桥梁位置、通航净高和桥区航道的宽度;(三)禁止通行的船舶种类、主尺度;(四)禁止运输的货物种类;(五)通航管制,停航、复航安排;(六)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航道图和航道水文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