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设立必要的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平陆运河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