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平陆运河西津库区平塘江口区域以及钦江入海口区域进行城镇、工业、交通运输、农业等建设,应当符合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航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得妨碍平陆运河正常运行。

平陆运河江海联运换装港区建设应当与平陆运河发展需求相匹配,船舶过驳作业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安全作业区内进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