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管理平陆运河岸线开发建设,防止无序开发和岸线资源浪费,依法清退或者关闭已建成的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引导不符合产业布局、岸线利用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退出,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堆场或者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