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保护现场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由相关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