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数据、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