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