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将具有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