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依法利用大运河沿线历史遗留的老作坊、旧厂房等工业设施,探索活化利用模式,打造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大运河工业旅游项目,展示和宣传大运河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