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的原则,以不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为前提,深入挖掘和丰富大运河文化遗产内涵,提升展示利用水平,增强传承活力,充分发挥其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